《2000人口普查劳动力数据资料》 我国以
为便于读者准确地使用本资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每个人都在常住地进行普查登记。应在本地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
2.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现在国外工作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普查表短表为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表长表包括所有短表内容和有关迁移、受教育、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根据普查办法和普查表长表抽样细则,长表由随机抽取的户填报,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本数据资料集主要根据普查表长表汇总。
三、本资料是按照实际登记直接汇总的数据,未作任何调整和加权汇总,所以:
1.本资料不含人口普查漏登的人口数;
2.本资料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250万人;
3.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直接登记的总人口漏登率为1.81%;
4.本资料长表数据抽样比=长表总人口/计算机汇总总人口=9.50%;
5.长表是以户为抽样单位,因此长表人口各种结构数据的抽样比不可能一致。
请读者在使用本资料,特别是推算总体时,必须对以上因素予以充分注意。
四、本次人口普查的城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目录
表1 分地区、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 (2)
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26)
表3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经济活动人口 (50)
表4 全国分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72)
表5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的各行业人口 (95)
表6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性别的各行业人口 (110)
表7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各行业人口 (182)
表8 全国分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的各行业人口 (242)
表9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的各职业人口 (320)
表10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性别的各职业人口 (328)
表1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各职业人口 (376)
表12全国分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的各职业人口 (416)
表13全国分年龄的城乡人口(全部数据) (468)
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性别的人口(全部数据) (478)
表
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文化程度6岁以上人口数(全部数据) (510)
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年龄、文化程度16岁以上人口数(全部数据) (518)
表17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性别迁入人口的迁移原因 (566)
表18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工作时间的就业人员(16岁以上) (614)
表19全国分年龄、性别不同工作时间的就业人员(16岁以上) (622)
表20全国分行业不同工作时间的就业人员(16岁以上) (626)
表21全国分职业不同工作时间的就业人员(16岁以上)(630)
表22全国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未工作人口(16岁以上) (634)
表23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年龄、性别、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分的人口 (654)
表24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按失业者失业前的主要职业分类的人H(15岁及以上) (702)
表25全国分年龄、性别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 (710)
表26全国分受教育程度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 (712)
表27全国分行业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 (714)
表28全国分职业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 (716)
表29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718)
表30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性别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722)
表3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 (746)
表32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失去工作前主要职业失业人口的户籍和迁移情况 (766)
表33退休人口的迁移情况 (782)




